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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我们一起来重温《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吧!

信息来源:OG真人上传时间:2019-09-26浏览次数:3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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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 ,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国歌、国徽一样 ,都是国家的象征。尊重和敬服国旗、国徽、国歌 ,是每一位公民的法界说务 ,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执法划定的行为 ,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执法对玷污国歌和国旗都有相关的处分条例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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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仪式


国旗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 ,予以宣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对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运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参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处分划定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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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歌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2017年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集会审议 ,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集会举行第三次全体集会表决通过了国歌法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奏唱国歌时 ,在场人员应当肃立 ,举止庄重 ,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不得在私人丧事运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不得作为公共场合的配景音乐等。


第十一条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 ,故意改动国歌歌词、曲谱 ,以歪曲、贬损方法奏唱国歌 ,或者以其他方法侮辱国歌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有关国旗、国徵、国歌的划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民众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法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在公共场合 ,故意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 ,以歪曲、贬损方法奏唱国歌 ,或者以其他方法侮辱国歌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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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国徽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集会于1991年3月2日通过 ,予以宣布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摆设安排;(三)私人庆吊运动;(四)国务院办公厅划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对规格的国徽。


第十三条在民众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参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处分划定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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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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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 ,增强公民的国家看法 ,发挥爱国主义精神 ,凭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凭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第一届全体集会主席团宣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记。每个公民和组织 ,都应当尊重和敬服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 ,实施监督治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统领规模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 ,实施监督治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合或者机构所在地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口岸、火趁魅站和其他疆域口岸 ,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地方各级委员会 ,应当在事情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 ,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 ,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运动场合 ,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古板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 ,春节是否升挂国旗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划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纪念日和主要古板民族节日 ,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运动 ,大型文化、体育运动 ,大型展览会 ,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运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步伐 ,由外交部划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 ,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步伐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


公安部分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步伐 ,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划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划定升挂国旗的 ,应当早晨升起 ,黄昏降下。依照本规则定应当升挂国旗的 ,遇有卑劣天气 ,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 ,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 ,在国旗升起的历程中 ,加入者应劈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 ,除假期外 ,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 ,下半旗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孝敬的人;对世界宁静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孝敬的人。爆发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可以下半旗致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划定下半旗 ,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划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合 ,由国家建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 ,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 ,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 ,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运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 ,应当凭据外交部的划定或者国际老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 ,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 ,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 ,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 ,应领先将国旗升至杆顶 ,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 ,应领先将国旗升至杆顶 ,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对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运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 ,增强公民的国家看法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 ,凭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记。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 ,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会的开幕、落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全国委员会集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集会的开幕、落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扬、纪念仪式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运动;


(八)重概略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国家提倡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奏唱国歌 ,应当凭据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 ,不得接纳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奏唱国歌时 ,在场人员应当肃立 ,举止庄重 ,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不得在私人丧事运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不得作为公共场合的配景音乐等。


第九条外交运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 ,由外交部划定。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第十条在本法第四条划定的场合奏唱国歌 ,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分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供外交运动中使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分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分 组织审定、录制 ,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宣布。


第十一条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 ,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凭据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分划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 ,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改动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法奏唱国歌 ,或者以其他方法侮辱国歌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集会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宣布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 ,正确使用国徽 ,凭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 ,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凭据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翱斩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记。


一切组织和公民 ,都应当尊重和敬服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 ,具体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凭据实际情况划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朴直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合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 ,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会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就地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事情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划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效劳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下列文书、出书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宣布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书的执法、规则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外事运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步伐 ,由外交部划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在本规则定的规模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分划定。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摆设安排;


(三)私人庆吊运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划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对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其直径的通用标准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悬挂非通用标准国徽的 ,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在民众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参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处分划定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 ,实施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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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响国歌

守护国旗

致敬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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